未分類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-第8條 news/2016-08-12/ Comments Off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、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,由財政部另定之。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,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,其申請應於合併生效日三個月之前,向財政部提出。 但有特殊事由,經財政部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