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分類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-第12條 news/2016-09-14/ Comments Off 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,製造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,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。